【案例】工伤遇上“特殊劳动者”

(编辑:admin 日期:2015年10月12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特殊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却有区别于一般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法律上的界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力市场秩序,但却同时也造成了一些劳动关系纠纷。

根据不同的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可以分为按现行劳动法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按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不能按上述两种法律进行调整的其他用工关系无法律调整的,称为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当出租车司机、在校实习学生、退休返聘人员……遇上工伤等劳动纠纷时,这些特殊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怎么确定是司法界争议的话题。我们列举3个典型案例,分析目前司法界是如何处理“特殊劳动关系”工伤纠纷的。

1.案例

出租车司机

王某,38岁,是某出租汽车公司的代班驾驶员。其租用的车辆是老板吕某根据与该公司签订的《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合同》,挂靠公司的车辆。该合同约定:吕某通过支付车辆全额租的方法取得该公司该出租车辆使用权;该公司拥有营运车辆所有权和管理权;承包人可自行选择代班驾驶员一名,该驾驶员必须符合公司的规范要求,并与公司签订代班合同。2010年2月8日,王某驾驶出租车时不幸坠河身亡。王某妻子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王某和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

大部分法院裁判认为,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车主和出租车司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按《民法》等相关法律处理;或认定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存在承包关系,按承包协议处理。但也有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存在劳动关系。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行为只是出租车行业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经营管理模式,承包经营合同本身从属于劳动合同的内部管理合同,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出租车公司应和其他用工单位一样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

2.案例

实习或兼职的在校学生

小赵,22岁,是高级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2010年3月小赵被安排到某机械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实习期半年。实习第4个月,小赵在下班时被倾倒的车间大门砸伤左腿,构成九级伤残。小赵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遭拒绝。小赵诉之法院,要求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工伤标准赔偿损失。小赵和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

目前,法院处理该类案件一般认为,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劳动报酬纠纷,既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对象,也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双方权益主要通过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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